| 以下按颁布时间顺序:
1.《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5号 1997年7月1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十四号 1997年12月1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 1999年4月26日) ;
4.《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地震局京震联发[1999]1号 1999年7月2日);
5.《关于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地震局 京计基字[1999]第1331号 1999年12月8日);
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2001年10月16日);
7.《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3号 2001年11月15日);
8.《关于邮电通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通知》(邮电部 国家地震局邮部联[1998]285号 1998年4月3日;
9.《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 2001年2月2日);
10.《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2002年1月28日);
11.《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号,2002年1月30日);
12.《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京价(收)字[2002]361号);
13.《北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暂行)》(京震发抗[2003]1号,2003年1月2日);
14.《北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暂行)的补充规定》(京震发抗[2003]14号,200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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